摘要
自陈,即自行陈述。清代大员自陈是三品以上高级官员依制上奏疏自行陈奏的一种方式。 清代大员自陈沿袭前代自陈传统,继承明代大员自陈的内容和官员品级的划定。同时又有所发展,扩大了自陈的内容以及提高了官员自陈的品级要求。清朝中后期,大员自陈的规章制度逐渐完备,但自陈奏疏由他人代题、代送的问题日益凸显,为此统治者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至清朝末年,随着清王朝的覆灭,大员自陈随之废止。清代大员自陈的主体为三品以上高级官员,清初三品以上大员多次变换,至康熙九年自陈主体逐渐稳定。清代大员自陈多采用题奏本、奏折、剳子,每遇京察、乞休、告假在满足自陈时间以及历俸年限等规定后上奏疏自陈,恳请皇帝准其所请。皇帝会根据大员自陈的内容进行批示,清代大员自陈后的结果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员所请获准,另一类是大员所请未获准,照旧供职。同时皇帝赏罚结合,部分官员会受到赏赐,较少的官员受到惩处。大员根据皇帝的批示上疏谢恩,自陈至此结束,简洁且完善的程序确保了清代大员自陈的顺利实施。 清代大员可以直接向皇帝自陈,是由其特殊地位决定的,作为朝中大员,自陈一定程度上是其权力与荣誉的象征。自陈为三品以上朝中大员的特权,大员在自陈后还会受到相应的奖赏,而奖赏也进一步增强了其为官的荣誉感。同时,自陈将大员与皇帝紧密相连,清朝皇帝利用大员自陈这一方式警醒百官,从而更为直接的驾驭官僚。大员自陈,皇帝批示,大员谢恩又架起了君臣沟通的渠道,有助于良好君臣关系的形成。总的来看,清代大员自陈广泛且长期存在于官员的政治生活中,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