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具有记载经营活动和凭票依法抵扣税款之功能,不法分子利用专票抵扣后可减少销项税额这一特殊功能进行虚开,骗取增值税税款。该罪名设立以来,涉税犯罪近半数皆是本罪,近年虚开专票犯罪率更是居高不下。《刑法》第205条就该罪名规定了四种罪状: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因本罪兼具行政犯、经济犯双重属性,不同虚开行为侵害法益后呈现的表征迥然不同,使得法益判断差异化明显,然法益标准明确乃平等适用刑法之本。基于“法益侵害说”,以补强法益关联性为方法论,透过表象探究深层法益,得出结论:一、基于专票有别于其他票种的独特效能及专门的管理制度,本罪侵害的表层法益为专票管理制度则详略得当;二、鉴于本罪具有经济诈骗罪的特征,四种虚开行为应为预备或帮助行为,目标皆是骗取国家税款,无骗取税款之非法需求则无虚开之行为,故深层法益为国家税款安全。仅从罪名本身看,本罪属行为犯,构成本罪不以特定目的为必要条件,但从立法原意看,则需行为人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基于客观判断优先原则,避免以结果反推目的之不当逻辑,本文主张虚开专票罪是“抽象危险犯”,分析具体行为时,应先从客观行为切入,分析是否具有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之危险及危险程度,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在司法实务中,以明确的法益与性质为底层逻辑,评价《刑法》第205条四种罪状衍生出的多种典型虚开行为,则更具科学性与实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