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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型”虐待罪司法适用研究

热依扎

“暴力型”虐待罪司法适用研究

热依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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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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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虐待行为通常可以分为以有形暴力方式实施和以无形方式实施这两种情形,前者如殴打、用开水烫、针扎等行为,后者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等行为。虐待罪案件中,被告人以有形暴力方式实施虐待行为的发生频率最高,并且通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社会危害性较大。在司法适用中,我国近五年“暴力型”虐待罪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轻罪重伤害结果突出、刑罚处罚相对轻缓的现象。 “暴力型”虐待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司法机关对“暴力型”虐待行为认定不准确。虐待罪司法解释缺乏针对“情节恶劣”这一定罪条件的明确认定标准,并且在认定“暴力型”虐待行为时,往往重点关注暴力行为发生于家庭成员间、暴力行为具有长期性与经常性等特点,忽视暴力行为主观方面对认定犯罪行为的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把符合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的暴力行为认定为虐待罪的问题。其次,司法机关对“暴力型”虐待罪结果加重犯认定范围不一。司法实践中存在将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残、自杀的情形纳入结果加重犯认定范围;将被告人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情形纳入结果加重犯认定范围;将被告人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情形纳入结果加重犯认定范围这三类情形。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暴力型”虐待行为罪数认定不合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长期实施的“暴力型”虐待行为的罪数认定和暴力升级的“暴力型”虐待行为的罪数认定问题存在争议。长期实施的“暴力型”虐待行为是指被告人长期、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型”虐待行为,每一个单次的暴力行为均没有达到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但是长期的暴力行为通过逐步累积直接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针对此类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以虐待罪一罪定罪处罚或者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这两种裁判情况。暴力升级的“暴力型”虐待行为是指被告人长期、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型”虐待行为,并且由于被告人某一次暴力行为的暴力程度升级而直接导致了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针对此类行为,司法实践认定情况不一,存在对被告人以虐待罪一罪定罪处罚、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这三种不同的裁判情况。 为改善“暴力型”虐待罪司法适用现状,有效预防和惩戒虐待行为,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有针对性的解决“暴力型”虐待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准确认定“暴力型”虐待行为,明确规定虐待罪“情节恶劣”的具体认定标准,注重区分“暴力型”虐待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其次,要明晰虐待罪结果加重犯的适用范围,把结果加重犯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被告人对加重结果主观心态为过失和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残、自杀两种情形之内。最后,要合理认定“暴力型”虐待行为的罪数。在被告人长期、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型”虐待行为,并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或非正常死亡的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应认定为想象竞合,按较重犯罪的法定刑处罚;在因被告人某一次虐待行为的暴力程度升级而直接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危害结果的案件中,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关键词

暴力型虐待罪/认定标准/结果加重犯/罪数判定/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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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张旭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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