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修复性司法在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司法领域也正在引进并逐步推广生态修复性司法,各地的司法机关都在不断地创新生态修复性司法运用于环境资源犯罪中的可行方式,并在借鉴相关经验时作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改良,具有十分显著的本土化特征。 与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相比,生态修复性司法在惩治环境资源犯罪方面具有惩治犯罪、弥补受害者、修复环境的三重效果,并能够增强犯罪人主动修复环境的积极性,减少传统环境修复时公共资源为个人犯罪“买单”的情况,对我国的环境司法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建设美丽中国、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推动了当下我国解决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良性发展。根据我国目前各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一些省市已经将修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环境资源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生态修复性司法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责任难以认定的现实困难,这使得生态修复性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度运用无法实现。 我国当下经济的迅速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一些企业因为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甚至牺牲生态,以致生态损害近些年频频发生。传统的司法模式只注重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惩罚,忽视了后续的环境修复,以致于环境未得到修复或仅利用公共资源进行修复,这与我国生态环境亟待修复的现状相矛盾,与我国环境刑法惩治犯罪并保护环境的理念亦相矛盾。因而,创新性地运用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将其融入我国现有司法实践中去,是促进环境修复的有益举措,从而推动环境司法领域的改良与创新,实现环境司法领域的代际正义。本文以大量的样本数据与实际案例分析生态修复性司法在环境资源犯罪中的发展现状并提出问题,力求探究出生态修复性司法在环境资源犯罪中新的适用路径,并为传统的环境修复责任承担寻求新的方式,进而在环境法领域为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环境修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些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