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信息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自媒体时代的来临,从根本上改变了信息的传播途径,实现了信息快速而广泛的传播。网络时代,言论的表达比任何时候都要自由,但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广泛性、隐蔽性也使得网络空间内充斥着大量的妨害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因此,2013年“两高”出台的《网络诽谤解释》第五条将行为人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文称之为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该司法解释一经出台便引发热议,也导致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其适用上存在争议。 因此,为避免对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不当扩张,进而导致对刑罚权的滥用和言论自由的侵害,我们应对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有效梳理,分析本种类型的寻衅滋事罪适用现状,以寻求对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合理认定,从而实现国家利用该罪名有效打击犯罪的立法目的。除开第一章的绪论,本文旨在通过三个部分,对如何合理认定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进行讨论。 文章的第一部分梳理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以概括性掌握本种类型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模式。同时通过分析网络虚假信息的危害性、刑法其他罪名规制虚假信息的不足之处,阐述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产生是刑法应对社会变化需要的选择,回应对本种类型的寻衅滋事罪的质疑。 文章的第二部分结合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现状分析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论述罪名适用中存在网络空间属性之争、虚假信息界定不合理、主观方面认定标准不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标准模糊等问题。 文章的第三部分围绕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相关要件的合理适用展开讨论,并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首先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但是属于特殊的公共场所;其次主张虚假信息应当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不真实信息,并对虚假信息的特征予以论述;再次对主观方面予以认定,指出成立本种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不要求单独的动机,也不要求具有恶意,并对明知的认定标准分情况进行讨论;然后对本种类型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进行梳理,认为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规制的是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行为;最后对本种类型的寻衅滋事罪的结果要件进行解释,认为造成网络空间秩序或现实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都可成立犯罪,并提出了认定标准。总体而言,本部分是尝试对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要件的合理认定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