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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3D打印安全规制路径研究

魏光禧

我国3D打印安全规制路径研究

魏光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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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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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D打印被称之为引导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颠覆性技术,正在改变我国传统的单向生产制造模式,使其向分散的个性化、社会化和网络化制造模式转变。该技术模糊了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界限,同时极大降低了各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伴随3D打印机的普及、3D打印材料种类的增加以及3D打印CAD模型日益增长的可及性,3D打印生产模式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3D打印枪支、管制刀具、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人体器官等产品数量的增加尤为突出,相应带来的一系列安全问题也不容小觑。这既涉及国家公共安全、又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还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出于增加3D打印安全规制有效供给的考量,当下需要在行政规制、司法规制以及自我规制的多项选择下,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明确最优规制路径。 本文拟在社会性规制视域下研究3D打印安全问题,通过建立社会性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比较行政规制、司法规制和自我规制在3D打印安全领域的规制效率,构建多元化的合作规制模式,旨在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首先,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我国3D打印安全规制现状。通过对政府、3D打印行业组织、3D打印用户等主体规制动机的比较分析,论证3D打印安全规制成本与收益的均衡对于保证3D打印安全规制有效供给的重要性。其次,从行政规制、司法规制和自我规制三条路径出发,紧密结合3D打印个性化、社会化和网络化的特征,分析3D打印安全规制成本收益优化和均衡问题。同时从比较法角度,对比分析国外针对3D打印安全问题采取的规制措施并做出有益借鉴。最后,以实施成本为标准,比较分析行政规制、司法规制和自我规制的优劣,扬长避短,构建我国多元化的合作规制模式并进行制度设计。 针对3D打印安全规制存在的供给不足等问题,本文认为应当选择合作规制路径,即将行政规制、司法规制和自我规制三种路径并行使用,不再区分是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还是社会权力,抛弃传统的单一的、科层式的规制结构,注重相互依存的规制理念,以成本收益为控制参数,将不同规制子系统进行组合,形成有序的规制空间,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其中,行政法在设定合作规制主体和参与主体并以此构建规制空间中的法律关系时,需要以规制资源为基础分配规制权,创制一套具体的行动结构,包括主体制度、责任制度和技术性制度,以增进规制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可预期性。 在现代社会,3D打印、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技术不断涌现,由此带来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生事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人类时刻面临不确定的安全风险。与这些变化相关,政府与市场、公共与私人的区分逐渐淡化,社会性规制显现其非工具性的一面,政府不必然是规制治理的核心,法律可以依赖自身规范进行自我创造。“新行政法”不断超越以救济为中心的模式,立足行政过程,不仅关注私人权利的保障也关注社会性规制的效能和利益协调。因此,在社会性规制重新塑造的大背景下,对3D打印安全规制的个案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3D打印/社会性规制/成本收益分析/私人权利/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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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博士

学科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导师

郑友德

学位年度

2020

学位授予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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