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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扩张的法律问题研究

张恒泽

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扩张的法律问题研究

张恒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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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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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咨询管辖权起源于国联时期,常设国际法院为弥补国际组织没有出庭权这一缺陷而增设咨询程序,后由国际法院继承和发展。依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国际法院可以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与各种专门机关的请求,就其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区别于诉讼管辖权下法院裁判对当事国就特定案件具有法律拘束力,法院依咨询管辖权发表的咨询意见本质上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不可否认其权威性足以指导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调整自身行为。 通过对咨询实践进行历史梳理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国际法院整体上呈现出咨询管辖权“激进”扩张的倾向,法院对咨询管辖权前提条件的认定十分宽松,自由裁量阶段也表现出“司法能动”的职权主义取向,弱化“国家同意原则”的适用,强调其作为联合国司法机关积极为申请主体履行职能提供法律意见的“合作原则”,七十余年间共受理27项咨询申请,仅对其中一项问题拒绝发表咨询意见。特别是2010年“科索沃独立问题案”与2019年“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中,国际法院就人民自决和国家领土主权等敏感性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引起国际社会的质疑与担忧。 正文第一部分概述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历史进程与法律依据。介绍咨询管辖权从常设法院到国际法院的发展,梳理历年来国际法院受理的咨询案件,论述咨询管辖权在申请主体、法律问题和活动范围三个方面的前提条件和法院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正文第二部分梳理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实践中的扩张表现。结合《国际法院规约》和《联合国宪章》的条文规则,对比咨询实践中国际法院的分析解释与咨询意见结果,归纳出咨询管辖权扩张趋势表现在:管辖权利基础条件变化,“国家同意原则”被弱化为自由裁量因素,法院遵循职权主义取向的“合作原则”,申请主体内部决议原则放宽;申请主体条件放宽,有权主体数量增加,认可大会概括性授权,允许申请主体赋予咨询意见拘束力;咨询事项范围扩大,咨询事项种类增多,接受咨询问题涉及《宪章》解释,片面分析混合性问题,支持具体问题抽象化阐述,倾向性解读模糊问题,广义化认定大会的活动范围。 正文第三部分分析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扩张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从咨询管辖权的前提条件认定与自由裁量两个阶段着手进行研究,管辖权认定阶段的扩权越权争议主要涉及法院扩大解释联合国大会职权,采取宽松标准界定“法律问题”和“重新解读”偏离原申请事项等方面;自由裁量阶段国际法院缺乏“司法克制”,常设国际法院咨询程序所遵循的“国家同意”原则成为国际法院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国际法院忽视混合型问题的非法律因素,直接或间接对国内管辖事项与政治性事项进行“介入”与“干预”缺乏国际法依据,回避咨询意见的现实影响力,从未以适当性为由拒绝发表咨询意见,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倾向。 正文第四部分就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改革与中国应对提出法律思考与建议。通过分析咨询管辖权扩张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思考国际法院在完善咨询管辖权前提条件与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改革路径,适当增加咨询申请主体如由大会授权联合国秘书长和其他组织机关利用咨询程序,分类处理咨询问题,尤其当咨询事项涉及国家主权核心利益和未决争端时应区别适用“国家同意”原则,强调“重新解读”的必要性与准确性,在制度设计上提高“国家参与”程度,自由裁量时充分说明管辖“适当性”的判定标准,弱化过度职权主义扩张倾向,强调咨询管辖权的必要性与独立性。为应对咨询管辖权扩张,中国应当对国际法院咨询活动保持谨慎态度;积极参与国际法院咨询程序与改革进程,反对国际法院忽视缔约国意志自行扩权;深入研究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践,补充国际司法机构人才储备,发出中国声音;在领土边界、台湾问题和新冠疫情等问题上,警惕咨询管辖权扩张对我国造成不利影响。

关键词

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国家同意原则/国际法院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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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国际法学

导师

吴琼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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