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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中人格权禁令的适用要件研究

杨艳梅

网络侵权中人格权禁令的适用要件研究

杨艳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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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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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行为,特别是有关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会在瞬间蔓延,后果严重。在互联网侵权的环境下,由于网络侵权特殊性的存在,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迅速,因此网络侵权中对于人格权的侵害则更加剧烈。面对这种难以规制的对于人格权的侵害,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给予了新的规制。《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通过对于违法行为行为紧迫性的判断,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估量以及对双方利益进行衡量后从而采取颁发人格权禁令的措施,从而免遭损害结果的继续发生和扩展。但是,相应地,人格权禁令制度由于其出现的比较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要件适用模糊;网络中的侵权行为的紧迫性判定模糊,对于难以弥补的损失界定笼统,对于被申请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考量的缺失,造成制度的不完全适用。二是相应的制度不够完善。 面对这些问题,本文旨在通过进一步明确人格权禁令制度的适用要件从而充分彰显出对于人格权的保护。第一是进一步明晰危害行为紧迫性的判定,对于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发现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现实的危险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但是对于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具有的侵权性,其紧迫性是具有潜在性的,并没有实际的损害结果的出现。因此试图找到具体而又具有普适性的规则是难以实现的,应当以普遍的司法实践推动法律解释的完善,总结类型化的情况认定,甚至公布典型案例予以指导。第二是对于难以弥补的损失的界定,可以通过预估损害的范围来确定损害的程度,并不是具体计算损害,而是可以借鉴“投影定价法”以及“权利位阶比较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及时的发现并且补充对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确定的方法,由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来进行统一确定,从而有望将难以弥补的损失予以确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第三是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确认各种具体人格权案件中利益衡量的尺度,方便各级法院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借鉴,在适用中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衡量更加的明晰。第四是要将缺乏的被申请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考量,不能忽视在人格权禁令中的被侵权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在制度完善层面,要通过申请禁令时的担保制度和错误颁布禁令时的救济制度等来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禁令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

网络侵权/人格权/人格权禁令/构成要件/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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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高庆凯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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