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近些年来对以身体伤害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家庭行为暴力得到了社会与法律的广泛关注,在此基础上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关注重点从行为暴力转移到精神暴力之上。他们认为:相比行为暴力,精神暴力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需要积极介入精神暴力领域。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将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但当前持“主流”观点的学者们认为这远远不够,法律对精神暴力的规制应当更加深入而细致。笔者针对当前学界积极倡导精神暴力法律规制的观点持保留意见,究其原因:精神暴力作为一种行为和意识交互的产物,其法律概念目前尚不明确,用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并不具备必要性与成效性。退一步讲,就算法律有必要且规制能取得好的效果,那在规制手段的具体操作上又会出现新的难题,具体的制度设计在目前的环境下并不能顺利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又会产生行为认定、事实取证等新的难题。法律不是万能的,并非所有的不合理现象都可以借助法律来消除。在上述问题未明确解决之前,盲目的法律介入是不可取的,故本文力图从多个维度对精神暴力法律规制的困境进行论述,结合传统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为更慎重地设计和运行该制度提供一些建议。 本文将从以下四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该部分首先指明当前学界对于精神暴力法律规制的积极态度,随后提出本文观点和质疑,从概念区分和具体困境层面,得出针对精神暴力在当前背景下法律无需进行规制的观点。 第二部分:该部分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入手,即在当下法律根本无需规制精神暴力。一方面,通过对精神暴力的现状进行考察发现,精神暴力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很少有人诉诸法律手段,从而得出精神暴力是一种常见的、无较大危害性的社会现象,法律无需对其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从家庭自治的理论入手,精神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产物,完全可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法律并不适宜对属于私人领域的精神暴力进行规制。 第三部分:该部分从法律规制的成效性入手,即法律规制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一方面,法律固有的局限性导致法律无法对精神暴力的规制问题给出可行性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从精神暴力法律规制的成本入手,指出精神暴力法律规制的成本过高,通过法律手段治理得不偿失。 第四部分:该部分从规律规制的可行性入手,即法律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难题。该部分主要从程序上的两大难题入手:暴力行为的界定和受暴者的权益保障,指出精神暴力法律规制的困难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