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主与法治政府的建设使“服务行政”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公民的行政参与意识也不断增强,行政协议制度应运而生。行政协议虽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调和的产物,但公益优先原则要求赋予行政主体一些单方性特权,其中就包括单方变更、解除权。这项权力的行使可能会引发权力滥用问题,为促使行政主体正当行使该权力,减少行政协议纠纷,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研究。本文从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的理论知识出发,通过对现有规定以及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总结出该权力在规制层面存在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与民事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区分不明、程序性规制不健全以及事后司法审查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效能无法充分发挥。基于此,对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进行有效规制需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明确与民事合同变更、解除的关系,健全程序性规定以及完善司法审查机制等,从而促进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规范行使,减少权力滥用现象,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更好地发挥行政协议的行政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