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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法律制度研究

谭楚

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法律制度研究

谭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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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广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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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发展阶段进入新常态阶段,经济发展伴随着各类经济主体对于资金需求愈加强烈,个人、中小微企业普遍出现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近两年,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这一问题也愈加突出,社会普遍认为民间借贷是解决这一资金问题的有力渠道之一。2020年顺应这一需要,最高院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形式,将2015年的“两线三区”规则变更为LPR4倍,以此来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从而降低个人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不可否认的是,最高院初衷是非常好的,但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漏洞,也涌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借贷利率上限近乎“腰斩”,产生“惜贷”、“变相高利贷”效应;民间和非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一致,引发“通道”业务的发生等,本文希望通过对域外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的立法模式进行梳理,积极反思我国利率规制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法律制度的立法研究提供一定的建议意见。 第一部分“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探讨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沿革、内涵、分类,回顾建国以来前两次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的背景、规定、缺陷,对于民间借贷及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所涉及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整体概述。 第二部分“我国现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确定所应遵循的原则及现实因素,以此来分析我国现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法律制度存在的比如民间借贷主体及行为边界存在争议,导致司法裁判不统一;民间借贷利息过高的部分,没有引入刑事、民事手段进行惩戒导致高利贷等非法行为丛生等等缺陷,便于后续提出针对性解决举措。 第三部分“国外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分别介绍了以日本、美国为代表的客观主义模式、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主观主义模式、以比利时、法国为代表的折中主义模式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其优劣势,并依据我国国情作出模式选择,取其精华,这里建议参考客观主义多档次模式进行规制,以专门法律强化实际操作性,并分门别类、侧重于对那些规制分布范围广且影响较大的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规制,同时采取刑民分离的处罚模式。 第四部分“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是文章的重点,分为两个小节,分别从规制模式、规制路径两个方面为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建议意见,这里提出了可以考虑采用复合型的分类管理模式,区分营利性民间借贷和非营利性民间借贷,将利率上限设定为多个等级区间分类别、分档次进行规制,引入行政、刑罚手段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关键词

民间借贷利率/利率上限调整/规制完善/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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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马建兵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广西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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