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我国对性侵类犯罪实行重刑主义,却未能使其得到有效遏制。所以对付此类犯罪行为不可仅依赖于事后处罚,还应在根源上形成合理预防机制。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从业禁止条款从刑罚特殊预防的角度为未成年人撑起一把保护伞。从业禁止刚刚开始施行时,确实对该类犯罪者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随着制度的运行,其弊端也慢慢显现,概括性措施的不明确性和抽象性使得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充分。通过分析从业禁止制度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这一具体领域的适用,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充分发挥从业禁止制度效应,保护未成年人性权益。本文主要包括如下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从业禁止制度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概述。通过归纳我国研究现状、案例及数据等引入从业禁止、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等本文基础理论概念,并试图分析二者关联及适用现状。 第二部分主要是在对前文论述基础上,进一步对从业禁止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困境进行分析。从业禁止作为一项概括性措施并非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量身定制,出台时间近、判例较少且适用标准模糊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适用困境。包括“从其规定”条款定位不明确、时限问题、相关职业的范围模糊,以及犯罪人再次从事相关职业难以实现有效预防的问题,以穿插案例的方式对具体适用困境进行探讨。 第三部分,试图对从业禁止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提出完善建议。对此需正确把握未成年人权利与罪犯的劳动就业权之间的对立平衡。本章内容主要是针对上一章节适用困境提出相应完善建议。可删除“从其规定”条款并取消时间限制,在个罪中予以具体规定;职业范围可适当拓宽,并在职业分级的基础上适用;为加强事后预防,可通过建立性侵犯罪信息数据库、设置用人单位责任、加强多方合作等途径进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