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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禁令程序实施研究

焦阳

人格权禁令程序实施研究

焦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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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辽宁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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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确立了人格权禁令制度,开启了人格权保护的新篇章,但其并未同时规定人格权禁令制度适用的审理程序。目前,我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均未提及人格权禁令适用的程序规则,因此亟需通过立法溯源和比较研究以明晰其功能定位。 明确人格权禁令和请求权的适用依据,是建立人格权制度的前提。人格权禁令来源于实体法规定的人格权,人格权请求权的对世性本质特征,决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的性质是独立性的,由于该制度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问题,在程序设置上应选择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 通过与现有类似民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人格权禁令追求紧迫状态下权利救济的迅速性,而不是停止业已发生的侵害及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其制度目的在于预防人格权侵害的发生与扩大,与诉讼行为保全并不完全相同,应有独立的程序空间;与承载浓重公法性考量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相比则更贯彻私权保障的理念与逻辑,后者可视为特殊领域的人格权禁令, 本文通过剖析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并开展关键词检索,探讨案例样本基数少的原因,分析法院选择适用审理程序的依据,对比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审查要件、证明标准等具体规则的适用及说理,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立法上如何进行人格权禁令程序的规则构建。 在程序规则的设计上,总体上确定增设独立的人格权禁令程序实施规则,并将其与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纳入考量因素。对于程序的启动、进行、终结、执行四方面进行明确立法。其中,法官在审查人格权禁令的申请时,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或是存在准备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如果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将被申请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进行整体性的利益衡量;对于构成要件的证明只需达到优势盖然性的程度;人格权禁令在送达后即为生效,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仍然有效,人格权禁令生效后,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人格权禁令,法院将依据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进行处罚;基于该制度内涵争讼性的存在,应赋予被申请人必要的程序保障。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人格权禁令/人格权请求权/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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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诉讼法学

导师

单丽雪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辽宁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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