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业打假行为至今已有近三十年历史。借用“存在即合理”的哲学经典表述,职业打假行为持续存在的合理性之一在于其所释放的正外部性,即有效打击了假冒伪劣现象,净化了市场环境,弥补了单一维度的公权力规制市场失灵现象的不足,实现了复合维度下国家公权与私权相融合的公私合力规制格局。然而,在牟利性的引诱下,呈指数级增长的职业打假行为所衍生的滥诉、耗费执法资源等弊端,也对规制主体、市场主体乃至经济秩序产生了负外部效应。在一定时期内,当对职业打假行为负外部性的感知愈发强烈并显著超越正外部性时,对其予以规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众多规制职业打假行为的路径中,行政规制有其优势,而作为行政规制工具之一的投诉举报制度,则蕴藏着事前预防或过滤职业打假投诉举报的技术和专业优势,这也使其获得了规制职业打假行为的初步正当性。就制度规范而言,无论是在国家层面,抑或是地方层面,经由投诉举报制度规制职业打假行为都具有规范基础;但是,制度实践中所暴露的规制对象认知偏差与规制意识缺乏、规制权力配置不清及其恣意行使以及规制标准与工具体系缺陷等问题,倒逼投诉举报制度设计者必须对现有制度予以调整或完善。与此同时,前述结论亦可在评估投诉举报制度规制职业打假行为效果的基础上获得新的注脚。对于既有投诉举报制度规制效果的评估,应从主体、权利、工具和时间等维度所构建,包括多个因素的复合性标准为基础。基于复合性标准而获得的效果评估结果表明,现行投诉举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着投诉举报资格筛查不足、规制工具效果低下、执法行为标准模糊以及执法懈怠等困境。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与及其实施效果的评估结果表明,为了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制度规制职业打假行为的效果,必须对其予以完善,而完善的着力点主要在于优化规制权力的配置及其实施程序、消除对职业打假行为的认知偏差和构建多元规制工具体系等方面。唯有如此,投诉举报制度作为规制职业打假行为路径的优势方得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