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积极刑法观的影响下,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已经出现了十一部刑法修正案,法网逐渐严密化。其中以扩大轻罪犯罪圈为主,引起了学界广泛热议。不可否认,此举在预防社会风险上具有前瞻性。但不可忽视的是,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例,因扩大轻罪而带来的刑法威慑力被削弱,过度挤占司法资源以及“标签效应”覆盖群体增多导致社会矛盾加剧等不利后果同样亟待解决。对此,在立法上,我国可探索形成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基本指导原则,以比例原则为辅助原则的刑事立法原则体系。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将目的正当、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相称性原则作为刑事立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衡量标准,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轻罪刑事立法的过度扩张,保障在积极刑法观下,刑事立法更具有理性和科学性。在司法中,司法机关可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积极探索出罪途径,将轻微犯罪的群体进行有效分流,从而达到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控制轻罪群体“爆发式”增长的目的。具体来说,一方面应当探索完善酌定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使用条件,使一些轻罪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得到妥善处理,另一方面应当充分把握“但书”出罪的适用要点,对不符合“定量”要求的轻行为及时予以分流。在后续配套措施上,应加强对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防止夸大犯罪记录的排斥作用,使得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福利被不当限制或剥夺,从而妨碍公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应立足基本国情,探索拓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稳步推进解决轻罪扩张对行为人产生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