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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意解析和民法制度供给

赵常伟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意解析和民法制度供给

赵常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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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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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宅基地与农房闲置且不能流转成为当前农村宅基地制度最大的问题。国家于2015年全面开启宅基地制度改革。经对地方试点经验的总结,中央于2018年“一号文件”中正式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一时间,社会各界从不同角度对此改革方向和顶层设计展开了解读,但是后续的《民法典》等立法表明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并未达成一致的阐释观点。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价值-制度”研究需要立基于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平衡范式,兼顾法思想、法技术和农民法感情的统一。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作为宅基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达,是完善宅基地权利体系的基础。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不仅具有公私双重属性,而且也具有绝对所有权和相对所有权两种面向。续构宅基地所有权制度,应坚持把“成员集体”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并将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相区分。虽然后两者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是何种类型的法人仍然具有争议,但是按照法人制度的一般原理仍可对其进行治理结构的建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民法所有权的范畴,理应具有所有权之于民法上的完整权能。资格权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新提出的宅基地权利,对其基本内涵的认知会影响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最终权利配置。宅基地资格权应定位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通过申请分配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应纳入集体成员权的范畴,属于集体成员权的应有内容。除此之外,应从主体资格的认定、“一户一宅与一户一房”资格权的实现等方面进行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的创构。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模式之一。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又符合三权配置是宅基地“三权分置”立法表达的重中之重。“法定租赁权说”具有局限性,“次级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链条延长路径具有物尽其用的必要性和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的可行性。宅基地使用权在完成确权之后,可进行有条件的流转:宅基地“三权分置”框架下,主要有作为债权性流转方式的租赁和作为物权性流转方式的次级宅基地使用权的派生。宅基地出租指由农户在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建造房屋后,依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将房屋连同宅基地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承租人并由后者使用。设立次级宅基地使用权是权利派生理论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领域的具体应用,其他主体由此享有的第三权应以“次级宅基地使用权”命名,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并可以进一步流转,其用途限制也应进一步放开,但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

宅基地/三权分置/法意解析/民法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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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导师

刘宏渭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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