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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界分--违法相对论之提倡

刘婧

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界分--违法相对论之提倡

刘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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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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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违法案件与刑事违法案件在认定与处理上应当以违法相对论为进路,违法一元论不利于坚持刑事法律的独立性,在实践中也未坚持违法性的实质判断。以“量的区别说”为基础的严格的违法一元论提倡以“量”的多少来判断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还是严重的刑事不法,它仅对构成要件作形式上的理解,对行为是否侵犯了刑事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在所不问,忽略了刑法本身的特殊性,放弃了对全体法秩序进行实质的考量与调整,加之其适用范围也存在局限性,故应当摒弃。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在“违法”中增加了“量”的要求,但依然属于刑法从属性的阵营。“一般违法性”强调的是对于整个法秩序的破坏,并没有实体法上的含义,故没有存在的必要;二重判断模式细究来是前置法决定了犯罪行为的危害本质。该模式提倡借助核心区域与非核心区域来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但是两区域标准界分模糊,加之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以“质量差异说”为基础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在我国缺少发展的基础。反观违法相对论,在理论与实践中更具有优势,在充分肯定刑事法律具有独立性的前提下遵循了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并不以行政不法作为判断刑事不法的前提,而是把刑法自身立法目的放在了首位,它提倡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的解释,依据法益是否受侵害去决定是否要动用刑罚,能够在当下风险社会中为司法裁判提供成熟思路。

关键词

刑事违法/行政违法/构成要件/违法相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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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李本灿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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