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承继共同犯罪,特指共同犯罪人在犯罪开始前未形成犯罪合意、介入时间存在先续性的共同犯罪情形。其核心问题在于,应当如何认定中途介入的后行为者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情形层出不穷,故有必要对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予以研究。 厘清承继共犯的概念界定与介入时点,是解决归责问题的研究基础。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承继共犯仅是对共同犯罪人先续介入犯罪这一客观事实的描述,而不暗含责任的继承。在外延上,其仅包含承继共同正犯与承继帮助犯两种共犯类型。由于后行为者无法再次促使先行为者萌生犯意,故不存在承继教唆犯。同时,与一般共同犯罪相比,承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先、后行为者的介入时点存在差异性。即,后行为者在先行为者实行行为着手后、犯罪实质终了前参与犯罪。 承继共犯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在于,能否将介入前的犯罪事实纳入后行为者的责任范围,由此引发承继共犯责任判定的路径分歧。整体归责路径认为,中途介入的后行为者在责任判定时与先行为者毫无二致,均对整个犯罪事实承担责任。但缺乏完整的理论推演是该路径的致命缺陷。以“实行行为不可分割”作为后行为者对整个犯罪事实承担责任的依据,混淆了存在论与规范论的界限。以后行为者对介入前事实的“认识、容认”心理作为归责依据,则落入了主观归罪的窠臼。即使将肯定责任承继的依据归结于后行为者对持续性效果的积极利用,仍无法阐述为何利用持续效果即可替代因果力的要求,故整体归责难以寻求有力的依据支撑。而分段归责路径以中途介入时点将整个犯罪流程予以分割,后行为者仅对参与后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基于行为共同说,先、后行为者的共犯关系仅存在于介入后的事实部分。同时,根据因果共犯论,后行为者无法助力于介入前行为与结果的形成,自然无责任承继可言。因此,在对承继共犯刑事责任判定时采取分段归责更具合理性。 在将承继共犯的责任判定从以先行为者所创设的团体责任中予以脱离后,对后行为者的责任认定仍需要明确其行为定性的进路与结果归属的范围。在行为定性方面,首先需要明确评价对象。承继共犯中途介入后虽然实施了共谋行为与助力法益侵害的介入后共同行为这两个行为,但由于共谋行为不能传递作为义务,其仅是犯罪团伙内部的意思联络,故应将评价对象限缩为介入后先、后行为者对被害人施加的共同行为。而在具体考量时,应先对刑法分则中的行为构造予以类型划分,明确个罪构成要件对危害行为的要求,其次注重后行为者“利用持续效果”这一客观事实对行为定性的影响。对于承继共犯的结果归属,则应区分可分性结果与整体性结果。对于可分性结果,后行为者仅需对中途介入后的部分结果负责。而整体结果的刁i可分割性决定了,后行为者刁i仪对介入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后的加深部分承担责任,还应对最终的整体结果承担责任。 将上述标准应用于司法实践,那么事后抢劫罪等转化犯与电信诈骗犯罪中中途介入者的责任判定难题将会得以解决。对于事后抢劫罪等转化犯中中途介入者的责任认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转化犯并非身份犯,可运用承继共犯理论对其予以分析。而在具体实践中,则应根据介入时盗窃、诈骗、抢夺等前行为是否既遂对中途介入者的行为予以定性。对于电信诈骗中半途介入的帮助取款人责任判定,则应划分单一帮助取款行为与连续帮助取款行为两种类型。在单一帮助取款行为中,帮助取款人是构成诈骗罪抑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诈骗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作为区分标准。而连续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则应根据每次帮助取款行为的介入时点运用承继共犯理论分别予以判断,不能以整体的诈骗罪一概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