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产生实现了交易从货币支付向无卡支付的转变,给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许许多多的便利,出门有手机几乎就可以解决任何事情,但作为新兴事物,第三方支付平台仍存在着一些技术漏洞,行业监管欠缺,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让不法分子有隙可乘,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对象的冒用型侵财行为呈现高发态势。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为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侵财的行为认定时关注点往往在于行为方式和行为手段上,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属性、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不同交易流程下资金的实际控制者等问题并未进行细究,这也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个案解决方式不一致的情形,在行为人属于诈骗类犯罪还是盗窃类犯罪的定性上产生争议。为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此展开探讨,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列举了实务中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联的冒用型侵财行为的典型案例,并对理论观点进行了梳理,归纳出三点争议焦点。一是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不同业务下资金流通转移的路径并未厘清;二是对于第三方支付下盗骗手段的界限划分尚未统一;三是对机器能否被骗争议不断。 第二部分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和不同交易流程中的资金归属展开了分析。首先明确平台为非金融机构,为第四部分类型化分析时与信用卡支付相区分进行了铺垫。其次明确了不同功能下的资金分别由平台、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占有,为第四部分类型化分类提供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机器能否被骗”的问题,进而对行为定性的认定思路展开了辨析。本文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识别密码和账号输入是否正确的功能是人类设定时给予平台的,用来协助简化人们面对面的审批程序。所以当行为人冒用真实用户的身份非法转移资金时欺骗的并不是机器,而是机器背后的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此类行为纠结应以诈骗罪定性还是以盗窃罪定性进行观点辨析,得出应以诈骗类犯罪进行定性的肯定。 第四部分结合第二部分得出的资金归属将冒用型侵财行为进行了分类,对不同类型行为的刑法定性展开了分析。通过登录真实用户第三方支付账户转移用户余额内的资金,因未侵犯其他法益,构成诈骗罪;登录真实用户第三方支付账户并转移用户账户绑定银行卡内的资金,平台的存在只是让用户多了一个快速使用银行卡的途径,此时应将登录平台所利用到的账号、密码等视为与信用卡信息资料一样的存在,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此类行为进行定性;对于通过真实用户第三方支付账户办理信用贷款的情况,因为平台合作的放款机构均属于金融机构,行为人借贷后获得的资金实际上是放款机构发放的贷款,与贷款诈骗罪的证成逻辑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