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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保护

张鹏程

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保护

张鹏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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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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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导致了传媒领域的巨大变革,体育赛事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电视直播形式,无论是直播平台、自媒体平台等等各种形式的背后都存在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并逐渐被人们所关注,随之而来的盗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现象愈演愈烈,也由此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著作权纠纷。我国目前确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针对性规范主要有《民法典》、《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然面对互联网盗播手段的不断升级,沿用以上法律手段继续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则显得捉襟见肘。而且随着近些年来自媒体及新型直播平台的出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亟须保护的紧迫性增强,对此,本文从以下四部分进行理论研究,主要探讨怎样才能从法律角度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产生更加有效的司法规制效果。 第一部分,在探讨了相关概念的定义的基础上阐释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不是传统意义上所说的机械性的录制比赛,其实际上应当被归属于智力成果,是种具有观赏性质的表达,使体育赛事以一种更为精彩的形式呈现了出来,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将图画和声音二者相融合,通过网络、电视及自媒体向观众传播的创造性产物,是一种具有一定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接着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学界的不同学说进行列举,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应当归类于作品范畴。.主要是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其表现形式及内容来看均满足了著作权独创性的要求。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认为,就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著作权的定义来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因循既定的比赛规则及赛事安排发生,相对著作权在法定特征独创性上的要求有所欠缺,尚不足以认定为作品。 第二部分,先是通过选取近几年各地法院的司法案例,并选取其中的经典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法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一般采取以下三种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邻接权保护或者采用反不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由此可见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我国保护面临同案不同判、保护不统一的困境。之后对产生上述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法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具备或者足以认定达到著作权独创性标准存在差异。本文意在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所对应的权利进行定性,明确其独创性的特征,并得出其符合著作权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因此应当从法律上对其进行保护。 第三部分,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域外立法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探讨各个国家确立的法律保护模式,并通过横向对比来得出我国在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法律保护方面的最佳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以日本、德国为代表,在著作权权利要求方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要求较高,并以有限的邻接权保护对独创性不能满足法律规定标准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为补充保护。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诸如美国、英国等均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设定了较低的独创性标准,并将其纳入作品保护范围,这种立法保护模式即是以版权法作为法律基础,从此可以看出两大法系在立法方面区别如下:大陆法系国家更加侧重用智力成果的外在表达来作为衡量作品独创性的标准,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能构成著作权保护秉持着“宁缺毋滥”的态度,但是英美法系的版权法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互有利弊。本文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分析借鉴,得出最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模式。 第四部分,则是在前三分部分论述的基础上,在新《著作权法》实施的背景下,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视为作品,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要保护手段:二是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反不当竞争法》的兜底作用,在遇到新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纠纷无法可循时,以反不当竞争法作为兜底条款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进行保护;三是颁布相关指导案例,为司法实践裁判提供参考。

关键词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著作权/独创性认定/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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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王笑冰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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