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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

刘佳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司法适用

刘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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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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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不仅缺乏科学性与必要性,而且会带来司法适用上的困难。但法律不能在短时间内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当下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如非法债务、非法手段进行实质性的理解,根据每个单独案件的债务性质、行为手段的具体方式,结合竞合理论,选择更贴合案情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的法益以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基础,同时包括公民人身权益及居住权。非法债务的存在有一定事实依据、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且只能以财物支付,其范围小于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实际生活中,除条文列举的高利放贷外,还包括赌债及嫖娼等不法交易产生的债务,单方主张的债务因不存在事实依据不属于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多个罪名在具体案件中存在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关系,根据行为手段、债务性质的不同、索要金额是否合理,会分别触犯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应依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处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的时间为界限,行为人使用不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结合其实施行为手段的不同,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或者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行为手段并未被前两种罪名包含,又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达到了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此时比较寻衅滋事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两个罪名的法定刑,能够得出新设罪名的法定刑更低,依据从轻原则,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更加适宜。

关键词

催收非法债务罪/法条竞合/想象竞合/认定标准/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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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张小宁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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