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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周天昊

法定监护规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周天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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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贵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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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权运动的勃兴,以及老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弱势群体人口比例逐渐增加的社会现实,作为保护社会相对弱势群体的监护制度理应做出充分回应。法定监护规则是关于如何选任法定监护人的规则,属于我国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则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但当聚焦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时,可以发现对该规则的适用仍然存在问题。鉴于《民法典》已经颁布施行,为了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针对这些适用问题可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完善。 《民法总则》及《民法典》的颁布确立了我国现行法定监护规则的立法构造。关于该规则的适用对象,主要关系到对被监护人的定位问题,我国实证法采取的是与行为能力制度挂钩的模式,而对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除了传统的医学鉴定标准外,有代表性的还有神经心理学标准与功能性评价标准;关于该规则的适用模式,我国采取以血缘之亲疏远近为主要判断依据的顺位模式,该模式既具有提高适用效率、防止适任者互相推诿的优势,也存在一定的刚性特征;关于该规则的适用原则,由于《民法典》没有对该规则受何种原则指导的直接规定,须考察整个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来进一步确认;关于法定监护及其配套规则与其他监护制度的关系,《民法典》监护制度具备相当程度的体系性,既表现为各制度都以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为共同目的,具有共性,也表现为各制度所具有特殊性,例如法定监护规则为保障制度的安定性而呈现出的刚性构造,以及其在启动上的相对便利与适用上的补充性;与此同时,由于不同监护制度的启动条件由法律所预设,而具体案件事实可能并不满足理想的法律预设情境,此时,法定监护制度及其规则的补充性就应发挥作用,并在适用中谋求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契合。 现行法定监护规则的立法构造既有一定的刚性特征,也存在一定的灵活性。而在司法实践层面,通过检索得来的61个监护权纠纷案例,以及吴兴案这一典型案例,进而对我国法定监护规则司法适用现状进行问题总结,可以发现仍然存在刚性适用顺位规定、设立法定监护人时的因素考量较模糊以及对被监护人的定位等问题。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定监护制度或规则的立法例中呈现的柔性趋势、以及近年国际上兴起的人权监护倡导,可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路径启示。这一路径即柔性化路径,其是指:虽然法定监护规则在立法上的刚性构造是必要的,但由于法律现实的流变性,仍须通过合理解释来缓和较为刚性的被监护人定位与监护人设立标准,以最大化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一种路径。同时,柔性适用路径亦有其必要性,这一路径符合人权监护模式要求,并且,其既有利于对被监护人的全面定位,也更能使法定监护人的设立符合被监护人的权益最大化要求。同时,由于法定监护规则内部具有使原则通向规则的概念入口,即监护能力概念,故这一路径的具体实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从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与被监护人的定位两个方面,从对规则的柔性化解释着手,提出具体的完善解决建议。

关键词

民法典/法定监护规则/司法适用/立法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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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田莉姝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贵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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