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民族的复兴首先要乡村振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规范之治不等于成文法之治。在推进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在尊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社会中的各种规范亦值得我们重视和整合。民间规范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其法治功能的良好运用有利于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民间规范来自乡土社会,符合乡土人民的生产生活实际,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维护乡村治安、调解村民纠纷、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村民自治、规范乡土秩序的作用。村规民约作为民间规范的一种,是由村民共同商议制定,代表着村民的合意的一种乡村治理的有效手段。新时代的村规民约将国家意志的元素融合进来,同时具有乡土性和现代性,起到联接传统与现代的作用,是创新乡村治理模式的有效载体,是涵养新时代文明乡风的完美容器。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民间规范概念及其分类。民间规范是独立于国家法律之外的,民间自发形成的用来解决社会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带有社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学界也常称之为“民间法”,涵盖民族法、村规民约、民俗习惯、宗教规范、宗族规范等多种形式。民间规范作为软法的法源之一,与软法存在同质性,但在制定主体、适用领域、表现形式、实现进路等方面存在差异。 第二部分是民间规范的功能分析。相对于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民间规范直接渊源于乡土社会的日常生活,是一种“内生性社会秩序”,在社会的治理中能够发挥一定的法治功能。一是对于规则秩序的生成功能,民间规范通过倡导正确适当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引导人们控制自己的行为、评价他人的行为,使规则意识内化于心,从而维持社会的规则秩序。二是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功能,由于人类对利益的追逐,民间规范常被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手段,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更加便利快捷的优点;在公力救济方面,民间规范除被依法适用和作为辅助法源适用外,在面对民间规范与法律法规不相融合的情形时,常被变通、隐藏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裁判中。三是对于国家法律的补充功能,由于国家法自身存在供给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等客观缺陷,民间规范能够发挥一定补充的作用。 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内外两个方面来分析民间规范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机制。外在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通过对民间规范的吸收,使民间规范直接转化为国家法律发挥作用;二是经由国家意志对民间规范的重构,民间规范中也包含了国家法律的相关内容;三是民间规范通过向国家法律借力,增强其效力。民间规范通过产生荣誉感与羞耻感两种不同的情感来发挥其内在作用机制。由于传统因素的存在,人们会基于耻感而产生价值观念上自觉的对于秩序的维护。同时出于对人际关系的注重,民间规范通过社区内的舆论机制来使人达到“合群”的目的。当个体违反民间规范时,个体会进行自我惩罚或者称为内在制裁,形成过错感和义务感、后悔和羞耻等良心上的谴责,从而生成自我纠错机制,除了内在的精神压力外,违反民间规范还会招致一定的外在压力,也即他人惩罚。按照“约”的性质,村规民约的惩罚机制蕴含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之中。 第四部分是对民间规范在乡村治理发挥作用时所面临困境的分析。由于现代化过程的“水土不服”,民间规范法治功能的发挥存在一定的困难。观点的不统一和相关规则的缺失,导致裁判者面对民间规范时存在适用与否的困惑。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困难以及不同地区民间规范的差异,导致存在裁判差异的现象,这有悖于司法统一理念。同时,由于中国传统正义观不同于西方法律体系中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更加看重结果正义,依据移植的或者借鉴的西方法律做出的裁判可能不符合中国传统,合法而不合“理”。 第五部分对民间规范在乡村治理发挥作用时面临的困境提出解决路径。对于民间规范在司法裁判上出现的结果差异现象,应当从程序上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通过发布判例和惯例指导以及设立准则、司法解释等使自由裁量权尽量明确化、具体化。另外,裁判者在裁判时需坚持“比重最优化”原则,建立裁量的共识机制来达到裁判的统一。除此之外,裁量权主体素质的提高及思维模式的转变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裁决的差异。对于民间规范自身,一方面需要通过对民间规范的制定主体和程序进行规制,发挥人民群众在民间规范的文本起草阶段、修改阶段、表决通过和否决阶段、备案审査和实施阶段的主体性作用,做到民间规范内容的合法、合理、合情。另一方面,通过发挥乡村精英在村规民约制定中的引导作用、宣传作用、率先示范作用,起到促进实施和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