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家庭领域立法的目标与初衷就是构建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律关系,由于历史传统以及男女生理结构的差异,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是弱势的一方。法律必须通过相关制度的构建,保障男女的实质平等,平衡男女婚姻间的利益。 自2001年《婚姻法》确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至《民法典》生效已有二十年的时间。在这二十年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于提高妇女地位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一系列的现实困境。本文将结合理论与实践,在《民法典》视域下,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与探讨。本文正文分为四个章节: 第一章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概述。介绍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概念以及与其他相似制度的概念辨析。同时分析不当得利说、合伙说还有关系契约理论等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基础性相关理论。第二章是对家务劳动补偿的制度变迁与适用分析。既回顾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历史变迁,又比较《民法典》颁布前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变化,以及变化背后的相关背景和立法原意,还分析《民法典》颁布前后案件适用的整体情况以及相关典型案例。第三章在第二章介绍的基础上,探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存在的“法条中‘较多义务表述不明确’”、“补偿标准计算模糊”、“补偿方式不合理”以及“家务劳动补偿未纳入人力资本因素”等四个问题。第四章结合第三章所提出的问题对如何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提出对策。针对第三章所列举的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对策,包括“明确“较多义务”的考量标准”、“明晰补偿数额的认定标准”、“丰富家务劳动补偿方式”以及“对人力资本损失进行补偿”等四个一一对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