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群体。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袭警罪的增设,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群体权利以及人身安全保护的高度重视,是对人民警察所代表的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坚决维护。但随着袭警罪的落地实施,本罪在实务中逐渐暴露出刑事追诉标准过低、犯罪主观要件认定随意性大、因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误用而易引发权力寻租风险等诸多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程度的质疑。究其原因,在于其法律规范不够明晰,使得部分一线执法人员在罪名认定和适用上存在较大偏差,同时也在于该罪名当中涉及警察所具有的行为受害者和证据收集者的“双重身份”,加之部分民警在出警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执法不规范,或是为了片面追求快速平息事态而采取简单粗暴的机械执法方式,忽视了现场调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时代职能要求,有意无意的背离了刑法谦抑性原则,致使该罪名在现实适用过程中,认定被扩大化。鉴于此,本文从权力平衡、刑法规制等角度对袭警罪理性限缩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据此从正确理解本罪构成要件、严格把握证据证明标准和强化监督制约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够在符合刑法基本目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完善袭警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