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85条(以下称“英烈条款”)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成为该条款的构成要件。学界对于该条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条款的解释论上,对于违反该条款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关注较少,《英雄烈士保护法》共计三十条的内容对上述民事责任也没有具体的规定。目前,除被广泛认可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几种民事责任,近亲属还可依据精神损害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而当英烈没有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放弃起诉的情况下,由于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无法让侵权人承担经济上的不利后果,现有的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亟待完善。 全文除绪论与最后的结论外,正文的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考察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英烈条款”的规定及其适用。该条款在适用中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模糊、现有的责任承担方式无法很好地救济社会公共利益、无近亲属英烈的人格利益易受侵害而检察机关无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同诉讼模式选择下责任承担形式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差距较大等问题,应当规范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并在公益诉讼中引入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探析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认定困境。一方面,认定侵害英烈人格利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另一方面,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认定存在诸多困境,包括私益诉讼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程度不清且数额标准模糊,公益诉讼中缺乏认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三部分,分析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理念。“英烈条款”不仅保护英烈的人格利益,还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最终将上升为整个民族利益的保护。因此,为了完善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应当将惩罚侵权行为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全民族利益三个方面的内容作为完善该制度的指导理念。 第四部分,提出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路径的建议。一方面,要厘清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程度与数额标准。另一方面,建议在公益诉讼中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该条款应限制适用条件为利用英烈的人格利益进行商业营利、严重侵害近亲属的利益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未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要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数额和归属。此外,应当将建立统一的英雄烈士信息数据库、确定永久保护期限等作为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