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并予以公布,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新罪名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罪在适用过程中的诸多要素还需充分的讨论和明晰。首先,“情节严重”的程度是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必要条件,本罪暴力胁迫型虽然达不到足以压制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程度,但也应当达到使受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不敢反抗的程度;限制人身自由型达到足以限制受害人来往自由、出入自便的程度;侵入他人住宅型达到未经受害人同意强行进入、经受害人劝离而较长时间逗留拒不离开、侵入他人住宅后毁坏本人或他人财物的程度;恐吓跟踪骚扰型达到足以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程度。其次,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是指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除此之外因其他犯罪如赌博、走私、销赃、盗窃等产生的债务也应当包含在本罪非法债务的范畴。再次,对本罪的“催收方式”加以补充,现行本罪的催收方式只有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四种类型,在法条当中对催收方式并没有“等”字,但新发的催收行为具体表现得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采用辱骂、侮辱、纠缠、电信轰炸、包裹滋扰、拉挂标语横幅、停水停电、燃放鞭炮、摆放挽联、播放哀乐、邮寄恐怖物等,这些手段与恐吓跟踪骚扰对受害人具有相当的危害性,也应当包含在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方式中。最后,成立本罪的催收方式经常与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犯罪行为相似,往往产生法条竞合,适用何种罪名要根据行为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