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并把情感寄托于宠物身上,人与宠物之间的情感联系更加密切,宠物也被赋予人格利益。当宠物因侵权行为受伤甚至死亡时,主人会程度不同地遭受精神打击,诉至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现行法律未对侵害宠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一般是不予支持的。现实中人们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越来越多是不争的事实,那么究竟侵害宠物精神损害赔偿有无请求可行性和法律依据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考察了我国侵害宠物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现状,收集整理了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后的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整理出裁判结果上支持侵害宠物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和不支持侵害宠物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归纳了不同的裁判理由,分析了相关争议焦点问题。(二)梳理了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基本理论、侵害宠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理论研究现状,进一步对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为侵害宠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探寻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三)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和功能角度,分析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并结合人格物理论,推定侵害人格化宠物的行为会导致宠物主人精神利益、情感利益遭受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和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的可适用性。(四)考察了德国、瑞士等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认为可以借鉴瑞士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支持侵害宠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五)提出侵害宠物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与相关立法完善建议。在侵害宠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上,可适用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可依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把握,同时还要考虑侵害宠物侵权的特殊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