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因侵犯人格权的案件大量出现,由此导致的纠纷也在日益倍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诉前禁令制度应运而生。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可以说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实体法中关于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增强了人格权编的预防功能,这符合当今互联网时代和高科技时代下的制度需求和对人格权的保护要求。作为一项与行为保全相类似的制度,人格权诉前禁令体现制度优势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为《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时间较短,新制度人格权诉前禁令在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一项新制度很难在大范围被充分运用。其次,现在的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只是在《民法典》中加以统一规定,并没有细化,加之人格权的特殊属性,目前还是没有具体的规则细分,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需要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最后,单个制度是很难发挥巨大作用的,必须依靠一套具体完善的规则体系加以规范,因而实体法和程序法还需要一个很好的衔接。如果不对此类现象加以立法规制,不仅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还会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困境必然导致当事人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完善我国人格权禁令制度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我国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解释也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应,但遗憾的是,仍存在较多分歧。故在我国研究该问题,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基于此,本文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现状、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引出要研究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人格权禁令制度的概述。在厘清人格权禁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后,本文指出禁令制度实际操作问题是有章可循得,既包含了制度本身问题,也包含了社会发展、法律意识不强等外部原因。此后,本文论述了人格权禁令制度操作问题的核心在于禁令制度面临的三个难题,分别是,禁令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模糊不清、审核标准不明确、法律适用不明确。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人格权禁令制度保护现状的介绍,旨在阐明我国现行立法无法有效规制人格权侵权案件的客观事实。首先,本节内容检视了我国与禁令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款,包括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及送审稿的有关规定。其次,通过对上述条款的深入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无法有效解决人格权侵权问题,存在调整范围不足、对申请人的权益保护力度不够、欠缺完善的配套制度等不足之处。最后,通过两个经典的案例论证我国立法规制人格侵权问题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人格权禁令制度保护的完善建议。本部分的内容提出了构建我国禁令制度保护的具体建议。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在立法层面增设独立的禁令程序、厘清禁令程序与保全程序的关系及设计安排错误申请后的救济方式。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证据要件,明确担保要件和对应错误申请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