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禁令是人格权效力的体现,属于实体法性质。人格权禁令的功能在于实现对人格权侵害的预防保护和防止正在进行的损害扩大,其不以侵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过失为前提。人格权禁令不同于此前民诉法规定的行为保全,二者在性质上有实体和程序之分,且人格权禁令不与人格权诉讼产生捆绑,其适用具有独立性。人格权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视为人格权禁令的一种特殊规定,主要适用于家事纠纷中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禁令的实体构成要件分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和禁止权利滥用四个方面。根据人格权禁令的审查方式和当事人参与程度的考虑,人格权禁令的程序在性质上兼具非讼程序性质和诉讼程序性质。为达到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良性适用效果,其完整的程序展开应包含裁决程序、执行程序和救济程序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