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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适用研究

张亚飞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适用研究

张亚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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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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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减少长官随意决策的情形,实现对政府规制的规制,使政府规制建立在市场基础上,培育市场机制。审查标准是公平竞争审查的依据,现行标准文本由四个一级标准、十八个二级标准和五十四个三级标准构成,标准文本的规定是否合理、标准适用于具体措施时分析方法是否妥当、适用过程中配套措施是否齐全影响审查效果。域外类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已有一段历史,欧盟通过三个效力层级的规范体系,建立国家援助审查的标准及适用体系;OECD制定了详细的审查清单,被多个国家效仿;澳大利亚以公共利益为总标准,在《立法审查指南》中规定具体标准,在竞争支付制度的激励下,审查标准在适用时得到严格遵守;美国、韩国等国家也有类似规定。 审查标准除了为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依据外,还具有协调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竞争宣导、规制地方政府竞争失序、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功能。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推进上进展良好,但在审查效果上不如人意,审查质量的高低要回归到标准适用的问题上来,因此需要强化对审查标准适用的研究。目前,在运用标准文本对政策措施进行竞争判断的过程中,缺少恰当的分析方法,缺少实施激励,部分概念语义模糊,缺少配套措施,对具体情境分析的不足导致标准在遵守和适用上的难题。鉴此,在对标准适用进行完善时,应当建立合法性分析与合理性分析相融合的方法,将审查制度及其一级标准入法,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及其标准的效力层级,适用时运用经济学方法对标准及政策的文本展开合理性分析;其次,建立激励制度,提高审查机关按照标准实施审查的积极性,提高审查意愿和审查能力。对于区域的差异和特征,还应当建立区别对待与公平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审查标准在适用上应该因时因地因事制宜;再次,通过法解释学,对标准文本中模糊的概念进行解释,通过解释、指南、指导案例、建立专家库等配套措施提高标准文本适用时的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标准的适用及完善,不能拘泥于文本的规定,不能拘泥于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内嵌于市场,政府之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要为标准文本的适用与政策措施的实施留下合理性分析的空间。

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适用/合理性分析/合法性分析/法律解释/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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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经济法学

导师

史际春/李胜利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安徽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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