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5G时代的来临,新一代人工智能不仅变成了信息科技应用领域的热点议题,而且传统产业中对于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关注度也日渐提高,在5G的技术支持下,虚拟现实、大数据挖掘以及物联网的迅速发展将会逐步地为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加扎实的实用场景基础,使得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领域十分广泛,已经形成了当前最具发展潜力的技术发展方向,并蕴含着重要的价值。为了促进科技文化领域的发展,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保障刻不容缓,本文顺应时代要求,在前人的基础上,站在了新的角度进一步探讨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模式问题 本文在对比分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研究现状,基于两例不同判决的国内的案例,在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产品与数据库产品的区别的情况下,进一步分析了智能产品的独创性。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出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主体、创作方式和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方面对传统著作权的挑战。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单独立法保护模式和版权保护模式中,阐明了前两者的弊端,并分析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具备版权的四个要件,尤其是生成物符合其中的独创性要件,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可归于广义上版权法保护。关于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文中分析比较了各个学说并最终采取了“使用者说”,在确定权利主体后,分析了邻接权在保护内容和主客体上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契合性和部分国家采取邻接权保护的现状,阐明了邻接权保护的合理性。最后,站在激励理论和平衡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对生成物的邻接权保护模式进行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