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各品牌的共享单车大量出现,单车企业也对所投放的车辆不断升级,为人们出行提供了便利。然而共享单车骑行中发生的事故也与日俱增,一系列法律问题逐步凸显,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受损害人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分时租赁的共享交通工具,共享单车骑行事故中致人损害有多种表现形式,其复杂法律关系下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对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因立法概括性、事故多样性以及法院裁量的不同,导致审判中存在责任主体认定不统一、各主体的责任承担形式不统一以及部分判决说理不够充分等问题。因此基于对裁判文书的分析,探讨共享单车骑行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以期能为将来骑行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提供建议。 共享单车骑行事故大体可分为因第三人、因单车质量和多方过错引发的致使用人损害事故;因使用人、因单车质量及多方过错引发的致第三人损害事故。致使用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第三人、运营方,部分涉及生产方、保险公司和其他平台,运营方和生产方个案中应否为责任主体值得讨论;致第三人损害涉及使用人、监护人、运营方及无关第三人,争议为未成年人、多方行为中运营方和保险公司应否为责任主体。对使用人损害各主体依过错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依合同来赔付,而多方过错下,运营方、第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形态及具体分担值得探讨;致第三人损害中使用人和运营方依过错承担责任,而未成年使用人的监护人责任、使用人和运营方间责任的具体分担并不明确。 骑行致使用人损害时违规或恶意破坏单车的第三人需承担责任;运营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其不作为或因租赁物致损需承担相应责任;若使用人为未成年人,认定运营方是否为责任主体需判断其是否尽到了提示管理义务;生产方因单车固有缺陷致损时应为责任主体;保险公司与损害无法律关系,故不是责任主体;致第三人损害中,使用人因骑行致损行为承担责任,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承担监护人责任;其他第三人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原因力的,需承担侵权责任;运营方提供单车有质量问题的,因未尽安全保障管理义务应为责任主体。 仅因第三人过错致损的,第三人需承担单独责任;仅因单车质量问题引发损害,运营方作为经营者和销售者应承担无过错的违约或侵权责任;使用人和第三人均有过错时,若无质量问题,第三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若使用人未达年龄骑行可减轻运营方和第三人责任,二者承担按份责任;单车无质量问题且无第三人侵权时,由使用人自行承担损失;有质量问题且使用人未达骑行年龄时,运营方无违约责任但需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若单车有质量问题,运营方和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致第三人损害时,使用人承担过错责任,未成年使用人需分情形与其监护人内部分担责任;仅因单车质量问题引发损害中,运营方需承担侵权责任,可向生产者追偿;使用人、第三人及运营方均有过错时,若使用人与运营方行为与损害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若二者行为属间接结合,则按比例承担责任,第三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二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