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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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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该规则的确立填补了立法缺位,统一了司法审判标准,能够有效促进我国文体事业的良性发展。但其作为全新法律规范如何适用于司法实践仍处在留白阶段,故有必要对该规则的内容做进一步的阐释。据此,本文立足于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现状,对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责任承担进行分析和界定,为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出建议。 本文通过搜集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进行裁判的案件,对司法审判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司法审判中存在以下问题:适用领域过于泛化,缺乏一致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责任分担方式不统一,并由此延伸出一系列法律思考。 本文从适用领域和适用主体两个方面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认定。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对“文体活动”的范围加以界定,得出文体活动主要包含对抗性的竞赛活动和文化娱乐类活动,排除户外探险旅行活动,同时文体活动中的危险程度还要达到“一定风险”的标准,才能落入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领域;此外,该规则的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同场竞技者还包括现场观众。 本文在分析比较学者们提出的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上,认为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包括“受害人明知风险、受害人自愿接受风险、损害是固有风险现实化的结果、行为人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对每一项构成要件进行必要性解读,给出具体可操作的认定标准。 关于自甘风险规则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文认为自甘风险规则是一项独立的免责事由,一经适用即发生免除行为人责任的效果,并排除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次,明确组织者的责任承担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有效协调行为人与组织者之间的责任。

黄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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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自甘风险规则 构成要件 责任承担 司法适用

硕士

法律(非法学)

尤佳

2022

安徽大学

中文

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