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到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到《监察法》的制定,无一不标志着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决心。无论是“打虎”“拍蝇”还是“猎狐”都战绩显著,在治理基层“微腐败”问题上也收获颇丰。2016年1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基层“微腐败”现象的存在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但在基层治理方面来看,村干部的“微腐败”现象仍大有存在,不管是“小官巨贪”还是“微型贪腐”都严重影响百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村干部“微腐败”的隐蔽性极强,形式多样,面广量大,涉及的领域众多,尤其是在精准帮扶过程中,帮扶资金流量大、项目种类繁多,作为行使村民自治管理权的村干部手中的权力不可谓不大,或优亲厚友、或虚开证明套取利益,更有甚者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套取国家帮扶项目资金。村干部“微腐败”问题涉及的领域甚广,从确定领取低保人员、排查确定贫困户、扶贫资金的兑现、项目的落实等等,几乎所有和群众利益切身相关的事项都离不开村干部的依法依规依章履职。 文章根据上述研究背景,选取中屏山县作为研究对象,以基层治理理论、腐败研究相关理论为基础,采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调研法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屏山县2017年、2018年、2019年村干部发生的扶贫领域微腐败案件进行系统性分析,剖析微腐败案件查处的线索来源和案件特性,分析查找党和政府在基层治理、规范管理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和制度缺失,挖掘产生的原由,明晰强化对微腐败惩治的重要意义,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对策,为完善和健全小微权力监督约束制度提供可以借鉴的思路、对策和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