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民政局统计,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增长。其中,通奸、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姘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成为引起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理由。由于婚姻法时代《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式立法使得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过于狭窄,许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被排除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外,导致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法院支持率不高,无过错方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重大改变,在保留原有四项法定过错情形之外又增加一条“有其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通过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为法律调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但由于《民法典》出台时间短,相关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类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此,有必要从司法适用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 本文对《民法典》实施后审理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类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实证研究,探析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首先梳理对于夫妻忠实义务司法适用的学理性争议,明确夫妻忠实义务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适用现状。其次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所载《民法典》实施后审理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为统计样本,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类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为重点实证分析对象,从诉讼事实及理由、法院支持率、驳回理由、支持金额多个角度进行统计分析。而后通过观察统计数据、分析案件案情及法院的审理判决情况,发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类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于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三大问题——无过错方举证难、对不同程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是否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缺乏判断依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无具体裁量标准。最后,对所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后,参考国内学界相关理论及国外相关司法经验,提出相应司法建议:第一,通过降低证明标准、明确对间接证据的采信细则缓解无过错方举证难的困境;第二,通过司法解释设立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标准,明确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第三,完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具体裁量依据。 希望能够通过实证研究为提高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审判质效、维护我国司法公正尽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