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角色大多指在文学、电影、动漫、游戏等作品中创造出的虚拟艺术形象。虚拟角色往往是作品中的一部分,但在广泛传播过程中,一个经典虚拟角色因其独特的外形、表情、动作、声音等元素深入人心,甚至可能比塑造该虚拟角色的作品具有更持久的生命力,可以产生更大的经济价值。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没有保护虚拟角色的相关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以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拟角色实现保护,三部法律对虚拟角色起到了一定的保护效果,但同时存在很多局限性。著作权法只能通过“作品”保护虚拟角色,商标法只保护注册为商标的虚拟角色,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拟角色的保护建立在前两部法律无法达到人们预期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法律的底线作用进行保护。 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有的学者提议设立“商品化权”来对虚拟角色进行保护,有的反对这种方式。本文赞同根据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来对虚拟角色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对于虚拟角色的保护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司法实践中遇到虚拟角色侵权案件时,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判决结果存在争议或者不予保护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现在最佳的方案即结合我国国情,吸收借鉴国外知识产权大国对虚拟角色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在保持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础上,为我国虚拟角色提供更加有效、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建议,首先应完善著作权法对虚拟角色的保护,如将虚拟角色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合理地规定虚拟角色的保护期限,明确著作权法的侵权认定的标准,建立统一可著作权性标准;其次应对商标法的保护进行完善,比如简化商标的注册程序,扩大商标的注册范围,健全商标防御制度等;最后应充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内容,例如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边界,对所调整的主体进行扩大解释,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明确无过错责任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