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论保理合同中虚构的应收账款转让

论保理合同中虚构的应收账款转让

朱洪亮

论保理合同中虚构的应收账款转让

朱洪亮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北京化工大学
  • 折叠

摘要

应收账款转让是保理合同的核心内容,《民法典》保理合同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理行业法律适用的困难,促进了保理行业良性健康发展。然而对虚构应收账款转让类案件,过往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规则如今仅能适用于债权人和保理人虚构应收账款来进行转让的场合,而对债权人方和债务人方虚构应收账款的,不应当再以该规则为裁判路径。如今对后者之情形,应适用《民法典》第763条,并应采外观主义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法理和逻辑上的解析。采用外观主义规则,则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确认、债务人沉默等具体情形也能纳入该条中进行解释。总体而言,对于虚构的应收账款转让,应当区分不同虚构主体,分场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此外,第763条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保护以“保理人明知”为限显得过于狭窄,应当将其解释为“保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避免保理人忽视其审查义务,缓解过度保护保理人倾向,从而充分保障交易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民法典/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

导师

鲁春雅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