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规则之一,其在规则体系中的作用,如同意思自治规则在民法中的作用。如今世界各国普遍同意,在处理个人信息之前,要充分尊重信息主体意思表示。但值得注意的是,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知情同意能否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传统的知情同意规则是否能给信息主体提供充分的保护,抑或是已经出现了困境。一方面,信息主体的有限理性,再结合认知水平限制,导致大量互联网平台的隐私政策使得用户产生“决策疲劳”,让另一方面,由于聚合效应等原因,经营者也很难全面预料到大数据背景下信息处理可能会带来的危险。并且结合现实来看,知情同意与数据流通存在冲突,免费交易模式也对知情同意规则产生影响。因此,现有的信息披露机制难以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导致一些隐私条款中的知情同意形同虚设。对知情同意规则完善的研究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规则的基础理论出发,介绍知情同意规则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分析知情同意的概念、私法基础以及知情同意规则的正当性分析,主要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和信息自决理论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梳理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规则的现实困境,如知情的落空、同意的虚设等,并且分析困境的成因。第三部分通过比较分析法,分析对比不同的知情同意模式,接着分析实质化知情同意和形式化知情同意模式的借鉴之处,希望能为我国在知情同意规则在完善过程中有所启示。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规则的完善,在总结分析已有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规范的基础上,从其他知情同意模式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知情同意规则进行重新审视,该部分主要阐述个人信息同意规则的重塑中,应采取的措施,包括知情的完善、同意的完善、知情同意模式的改良和违反知情同意规则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