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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追诉时效的溯及力

唐筱丹

论刑法追诉时效的溯及力

唐筱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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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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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刑法溯及力原则,但该条文对追诉时效条款溯及力的表述具有模糊性,再加上最高司法机关的观点相悖,由此引发了“从新说”和“从旧兼从轻说”的争议。对此问题应采用“从旧兼从轻说”,追诉时效与刑法其他条文适用同样的溯及力原则,不存在例外。“从新说”因破坏了法的整体性、协调性和稳定性而应予否定。“从旧兼从轻”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有利被告的根本精神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的,追诉时效条款同样遵循该原则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内在要求,且该原则精神也体现在与修订后刑法同步实施的司法解释和后续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所以在追诉时效跨越新旧法的具体适用中应贯彻此原则。除了绪论与结语,本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第一章引出核心话题。追诉时效与溯及力密切相关,追诉时效是溯及力原则适用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问题,1997年修订的《刑法》修改了追诉时效延长制度,从而导致刑法修订前后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出现差异,适用新旧法对案件处理结果不同。然而,对1-追诉时效条款能否溯及适用,理论与立法、司法与立法都存在矛盾,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混乱。 第二章是从多角度对追诉时效溯及力采“从新”原则的批判。“从新说”立足于《刑法》第12条和“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规则,认为应适用新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该观点违背了整体适用原则,破坏了法条的协调性,不符合立法沿革的精神,而且导致重法溯及既往,破坏法秩序的稳定性。 第三章是对核心观点——追诉时效溯及力采“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证明。从追诉时效的正当化依据入手,得出追诉时效的实体法部门法性质,从而否定了法律适用规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适用前提。然后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检视该原则的正当性,追诉时效也处于该原则的调整范围,受制于该原则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精神。 第四章在上一章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追诉时效“从旧兼从轻”的具体适用规则。首先通过对法条、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形成了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精神的协调一致的规则体系。对于因刑法分则修改导致个罪法定刑改变和刑法总则修改导致追诉时效制度改变的案件,对在不同情形下新旧法追诉时效的选择进行分类和探讨,以完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

追诉时效/刑法溯及力/刑法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柳忠卫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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