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府院联动机制是在破产审判过程中探索出的一种新生机制,主要是为了解决破产带来的一系列破产衍生问题,比如破产企业员工如何安置的社会问题,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和税费减免等需要行政部门辅助解决的问题等,加之我国正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期,使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秩序,实现结构优化、产能升级,破产重整显现出其独特的优势。除此之外,市场的固有缺陷以及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都为府院联动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基础。 但是目前,府院联动机制的运行是存在一定瓶颈的,常态化、规范化的缺失,使得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在各地可能出现混乱;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模糊也会导致破产重整失去其应有的意义,政府可能会更加倾向于公共利益而忽视公平;政府权力的供给不足也会使得破产重整的过程困难重重,如重整企业的信用无法修复、重整企业的税费无法减免等,这些都直接关乎重整的结果。 因此从长远来说,应当把府院联动机制法律化、常态化。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监测企业的运营情况并及时给出方案;从政府和法院两个角度出发,分别规制其职能,实现各自的价值;建议设立统一的破产管理署,不仅能协调法院与政府,还可以对破产审判工作进行追踪和监管。这将突破府院联动机制运行的瓶颈,提高破产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从府院联动的产生谈起,阐述我国国情和府院联动产生的背景、运行方式,继而连接我国现行的破产重整制度,通过剖析破产重整衍生的问题,阐述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价值也即必要性;后又通过分析成功地方实践,总结经验,为构建我国府院联动机制提供良好的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