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套路贷”案件频繁出现在大众视野之中,“车贷”“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等不胜枚举,危害性日益凸显。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亦不是一个新的罪名,更和“高利贷”有着本质区别。具体而言,“套路贷”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或者胁迫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虚增实际借款金额、收取“砍头息”“看点费”“家访费”等各种费用、随意设计违约陷阱、隐藏借款人还款证据,并在最后,为追求其不法侵财目的之变现,通过“合法”手段或者非法手段向借款人主张“欠款”等一连串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其中表面合法的手段主要包括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公证等,非法的手段主要包括拘禁借款人、跟踪滋扰借款人甚至其家属、抢劫、恐吓等。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此类案件的四部文件,为规范各地办案思想,明确办案标准,起到了很好的统一作用。但在司法认定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问题需要解决:第一,行为能否入罪及认定为何种罪名问题。若想将“套路贷”之“套路”行为入罪须严格遵从罪刑法定原则。定性成什么样的罪名,须以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为依据,故而“套路贷”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种罪名。第二,共同犯罪判定问题。由于其突出的暴利属性与“套路”属性,“套路贷”通过快速发展,内部分工日益精细化、专业化,且呈现出多人参与的特点。“套路贷”多涉及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认定问题上,应采取行为共同说;同时根据各行为人在实施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对于法益侵害结果的贡献程度,划分出主犯、从犯。第三,罪数判定问题。犯罪行为之间不尽相同的组合模式都或许可能引发不同的罪数判定结果。在实务中,需要立足于行为人编造不真实债权债务、实施违法索债这两个阶段,进行司法判定。对于行为人在这两个阶段当中,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相互间的关系,需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判定,最终确定犯罪罪数。第四,“套路贷”涉案数额判定问题。在判定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犯罪所涉及数额时,需要按照上述四部文件中相关规定,一方面引入整体财产的概念,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需要区分三种情况,认定既遂、未遂数额。司法实务中既要对“套路贷”犯罪行为实施精准打击,也要注意保护和尊重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