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涉及律师行贿的案件频发,对律师行贿行为的惩治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与一般的行贿行为相比,律师行贿具有特殊性。律师行贿行为发生在特殊的领域,其主体是精通法律知识的律师,行贿手段多样且隐蔽性更强,其行贿的对象通常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益结合稳定并具有长期性。行贿0律师需要承担更严厉的责任,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受到专门针对律师行贿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律师行贿比普通行贿行为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律师行贿不但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公平竞争,而且是引发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损害司法的公平正义,严重危害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在惩治律师行贿行为的实践中,存在对律师行贿行为的认定性质不明确、法律适用不准确、处罚偏轻和差异大的问题,亟待完善对律师行贿行为的法律治理。 本文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对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公布的111份对行贿律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律师行贿对象、行贿目的、行贿金额和受到的处罚等情况进行了分类统计,并收集了相关的律师行贿判决书和新闻报道公布的典型案例,探究我国律师行贿行为的特点、危害、判定和处罚现状。 我国目前对律师行贿行为的法律治理存在不足。实践中对律师行贿行为的判定存在行为性质认定不明确,行贿构成要件不完善,法律条款适用不准确的问题。本文以行贿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为切入点,结合相关规定和理论深入分析了具体律师行贿行为存在争议的五种主要类型,包括给予案源介绍费行为、律师中介型行贿、给予“加速费、融通费”行为、违规会见司法工作人员行为和感情投资类行贿。此外,通过分析1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贿律师处罚统计情况和近期典型案例后发现,我国对律师行贿行为的处罚整体上存在偏轻、处罚差异大和处罚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为完善律师行贿行为的法律治理,本文主要提出三方面建议。第一,律师行贿法律治理应该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彻落实“行贿受贿并重”政策和“零容忍”政策。第二,在完善立法方面,应该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扩大行贿行为方式和内容范围来完善行贿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并在《律师法》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给予案源介绍费类型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行为、违规会见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与律师行贿行为的区别。此外,需要完善评价行贿行为的标准,缩小处罚差异。第三,在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方面,要加强信息公开,完善多元化监督,推进行贿人黑名单的建设,并且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