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沉浸式艺术的审美价值,首先应追根溯源,探寻以“沉浸”命名艺术的历史渊源。从具体概念的美学意蕴和艺术发展两方面分析“沉浸”与“艺术”相结合的路径,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对沉浸式艺术做出定义。围绕对沉浸式艺术审美品格的分析,以及对它的审美解读展开论述,思考这种艺术形式之于美育的可能与价值,并反思它在具体美育实践中对艺术与审美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相较于传统艺术门类,沉浸式艺术主要具有三种特殊的审美品格。其一,想象具象化。在数字技术和现代媒介的辅助下,原本依靠想象力才能构建的审美意象,可以真实的展现在观众面前;其二,艺术综合化。沉浸式艺术综合了以往各种艺术的特点,具体包括动态与静态结合、时间与空间结合以及再现与表现结合,如此一来便超越了以往艺术只诉诸单一或少数感官的局限,引起多种感官的参与;其三,身心一体化。沉浸体验以“身心俱娱”为目标,将原本难以参与审美的感官拉入对艺术的欣赏中,呼应当代身体美学诉求。在创作方面,沉浸式艺术需要观众的介入,当人与作品的互动关系产生时,才算最终完成。因此,原本艺术家具有的独创权,在沉浸式艺术中分散到了不同观众身上。在形式方面,沉浸式艺术因自由创作而产生多元的展现方式,主要分为以新媒体为主、以装置为主和以虚拟现实技术为主。在欣赏方面,沉浸式艺术通过破“第四堵墙”的方式,消解了作品与观众的审美距离。又因它的创作以技术和媒介应用配合为主,具有可以完美复制的特性,打破了作品与观众的时空距离隔阂。观众在艺术家给定的主题框架下与作品互动,并且融入其中,更易达到“视界融合”的理想接受境地。此外,沉浸式艺术由于具有远超于其它艺术形式趣味性,因此审美能力较弱的观众也能参与其中。也是在趣味的驱使下,沉浸式艺术和人的关系由被动输入转为主动接受,产生的美育效果更佳。但是,应注意这种过于愉快的体验对审美判断与审美反思可能造成的遮蔽,以及作品娱乐性对艺术性的侵占,这不仅无法发挥其美育价值,更会损害观众审美能力。指明上述问题所在,对于实现沉浸式艺术的审美价值具有一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