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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成燕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成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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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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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移动互联网和物流业的融合推动了电商经济的飞速发展,电商平台的出现拉动了我国经济的增长,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利、丰富的购物选择。然而,电商平台之间日趋激烈的竞争也导致了电商行业的乱象,近几年不断有电商平台诸如天猫等网络零售平台、美团等外卖平台不合理的要求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二选一”,放弃在其他电商平台的经营活动的事件发生,引起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在我国电商领域,已经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电商平台实施的“二选一”行为很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引致了反垄断法的关切。基于此,文章以该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为起点。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时面临的主要难点进行总结,通过对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以及域外经验的借鉴,为我国规制此类行为提供有益建议。 首先,文章从反垄断法规制电商平台的一般理论入手,在对电商平台的概念及经营模式、“二选一”行为的含义及特征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电商平台所具有的双边市场性、电商市场呈现出的动态竞争的环境以及电商平台兼具的双重身份是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涉及的特殊因素。客观来说,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一方面可以防止竞争对手的“搭便车”行为,进而保护电商平台的专用投资,维持经营的稳定性,提高电商平台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多归属,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损害电商平台间的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相较于其他法律规范,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规制“二选一”行为具有应然性。 其次,文章剖析了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时遇到的困境。其中,在界定相关市场方面,存在替代分析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难以适用的问题;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市场份额标准无法准确认定电商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市场进入壁垒加大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度;在对“二选一”行为进行竞争损害评估时,存在损害结果具有隐蔽性、行为的竞争效果具有复杂性、正当理由适用性不强的难点;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规定依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最后,提出我国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建议。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调整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以适应电商平台的特殊性,引进销售模式法、盈利方式界定法以及产品性能测试法等新方法作为补充。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改进市场份额的计算方式,重点关注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用户转移成本和市场进入壁垒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作用。在评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损害方面,增加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评估要素,综合评估该行为的竞争效果,细化正当抗辩理由的标准。关于实施“二选一”行为的电商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细化民事责任相关规定、强化行政责任处罚力度,可以考虑适当引入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关键词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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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经济法学

导师

张素伦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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