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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研究

何雨田

美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研究

何雨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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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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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可以消解传统社会中政府对话语权的垄断,也可以作为政府强化对民众监管的精细化、隐蔽化手段。可以说任何技术在深层次上是由权力所决定的,一个国家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体制也不例外。它涉及国家各部门间的职能划分与权力制衡,是管窥国家权力与网络新型社会力量互动的重要窗口,也是从公权力的视角探析宪法实施的切入点。美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已经渐趋成熟,这从根本上取决于其宪法保护体制。 作为判例制国家,美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与传统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之间是一脉相承的。在建国时美国就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来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此后联邦法院通过司法判例不断赋予言论自由新的内涵与宪法边界,形成了以政治言论自由为保护中心,个体性言论自由为边缘的保护结构。 而网络作为新的言论自由市场,以其无中心性、非控制性、及时交互性等技术特性扩展了传统言论自由的广度和深度,打破了政府对传统媒体和言论的垄断。但是网络言论的负外部效应也不断冲击着言论自由的合法边界,挑战传统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机制,如责任主体的缺位与举证困难、地域间言论法律边界差异、互联网服务商的责任界定。这都呼吁政府对网络言论自由市场的干预。因此如何取得政府规制网络言论与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是宪法保护的关键。 在美国分权制衡的宪政架构下,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体制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中,包括国会的立法规制、行政的言论监管与司法的违宪审查。因此本文基于立法——行政——司法审查的分析架构,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方式与边界。其中,美国建立了成熟的网络言论法律体系,政府也可以通过建议立法、行政命令、ISP控制、钓鱼执法等方式来规制网络言论自由。但是无论是国会的立法规制还是政府对网络言论的内容监管,都必须遵循最低干预原则,在程序和内容上受到严格限制。而司法机关作为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违宪审查、法益衡量等手段防止公权力对网络言论的不正当干预,并发展出分类保护、分类审查的“双轨与双阶”原则。因此这也被称为“否定性宪法实施机制”。美国网络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也正是在司法审查中逐渐确立的,包括恶劣倾向原则、明显而即可危险原则、实质恶意原则、法益衡量与比例原则等。 美国这种网络言论的宪法保护模式根源于美国自由主义的传统和宪政精神,具有分类保护、司法保护和技术赋权等优势特征。虽然从制度上给予了网络言论最大限度的自由,实现了言论的宪政价值。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低阶网络言论的管制力度不足、网络空间的行政监管隐蔽化扩张以及网络服务商的去连带责任,导致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空间被挤压。

关键词

美国/网络言论自由/宪法保护/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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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政治学理论

导师

申建林

学位年度

2019

学位授予单位

武汉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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