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可接受性研究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可接受性研究

王坤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可接受性研究

王坤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 折叠

摘要

虽真相作为客观存在,不因论证方式而改变,裁判结果也不因说理透彻与否而转移,但因刑事裁判关乎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与其攸关的文书说理尤其引人注目。让刑事裁判文书为受众主观“接受”而非客观“接收”,甚至成就“伟大的判决”赞誉,考验着司法智慧。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刑事司法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引下,逐步承担起新的职责,对照刑法立基的社会生活、时代语境,通过司法个案的妥当处置,守护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刑法由规则之治向良法善治迈进。作为司法公共产品,刑事裁判文书是否说理以及说理可接受性颇受关注。近年来,从刘涌案、到许霆案、再到李昌奎案,众多典型刑事案例表明裁判文书说理可接受性不够,刑事司法没有获得普遍公众认可,制约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正义目标的实现。全文分六章。 第一章,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可接受性厘定。包括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概念廓清、可接受性的概念廓清以及文书说理迈向可接受性的关键。其中文书说理概念范畴阐释了内涵、说理的内容组成以及理由;可接受性概念范畴阐释了内涵、文书说理可接受性的界定以及其价值;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迈向可接受性的关键包括把握裁判文书说理的理性、重视刑事思维的养成、充分认识说理论证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可接受性的问题检视。本章节直面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接受性不足的现状,并从多个方面概括了问题所在,主要表现为形式方面的说理范式简单僵硬、规范说理照本宣科、说理结构不完整,以及实质方面的证据说理抽象、逻辑说理混乱无序、说理话语修辞不当以及说理示范资源不足等。继续分析导致说理现状的原因,从文化、社会学、经济学、工具论、实践等五个视角进行了症结的寻找。第三部分从惠州许霆案与广州许霆案的个案对比出发,揭示说理修辞难以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安家落户的原因。 第三章,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可接受性的理论支撑。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可接受性理论基础首先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体不仅保障刑法规范的安定性,也守护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可接受性。裁判文书说理可接受性的实现也必须彰显人本主义情怀,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合法权益,人本情怀说理有助于增加司法的温度,提升文书说理的可接受性。同时,哈贝马斯的商谈沟通理论提供了一种主体间共识形成的对话模式,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可接受性的增加提供了有效用的哲学营养。三个理论基础之间的关系在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基石,人本主义论强调的是刑事司法法官对包括被告人、社会公众在内的主体地位的内心尊重,是一种观念上的尊重,体现为单向性,而善谈沟通理论强化法官、其他主体的双向、多向互动交流,体现的是一种动态的尊重,比如庭审实质化进程中的程序权益保障。 第四章,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可接受性的评价。裁判文书是法官行走的名片,首个阅读者、评价者便是法官本人,除此之外还要接受控辩双方、法理职业共同体、社会公众的检视、评价。其中简易刑事案件的主要评价主体是控辩双方,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必须观照社会公众的公共意见。鉴于司法裁判的非唯一性以及刑事司法的特殊性,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客体在于阐明裁判虽非唯一正解,但保障了各方权益、回应了各方质疑、凝聚了最大范围共识,从而实现了“说服”。 第五章,刑事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实现。运用系统性思维,从说理可接受性的基础、路径、保障、边界入手,阐释说理方法的改良、说理模式的改进、说理话语的调适、说理文件的援引、说理的保障等,破解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问题。本部分是论文的核心所在,遵循“人”的进路和“制度”的进路结合:一方面强调法官不断提升说理能力,掌握说理方法和修辞运用,主动、立体说理,不断丰富说理厚度,另一方面强调说理激励约束机制、庭审文书双评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刑事指导性案例的说理辅助以及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的保障作用。最为重要的是厘定说理的边界,充分认识说理资源供给有限性与说理可接受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法律解释方法的功能局限、经验法则的说理限制。 第六章,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可接受性实现的示范运用。为增强说理可接受性程度,本部分从说理方法、说理修辞、说理内容中选择学理说理、伦理修辞、非法证据排除说理等三个视角,从不同侧面具化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样态,勾勒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可接受性实现的具体场景。

关键词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可接受性/罪刑法定/人本主义/商谈沟通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博士

学科专业

法学;刑法学

导师

陈伟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