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产生的,制度建立以来对保障特殊工种劳动者的健康、平衡工种间的差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如今社会背景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但制度仍然依赖旧规定运行。尤其是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旧制度已经严重不符合现实需求,制度建设严重落后,制度运行亦是乱象丛生,使得制度目标大打折扣,造成了社会不公。 目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其一,制度缺乏法律规范性。在规范性、统一性、权威性方面问题突出,缺乏刚性。其二,非公有制企业被排除适用,非公有制企业的特殊工种劳动者无法享有提前退休的优待。其三,特殊工种范围与现实严重脱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特殊工种名录没有实时更新调整以及审批机构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对标准把握不统一导致法定标准在行业之间无法统一适用。其四,在提前退休审批的过程中,审批机关仅根据职工档案作为审批依据而排除其他证据的适用,特殊工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难以实现。其五,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搭便车”行为泛滥。大量违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现象发生,致使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较大的损失。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设置的根本动因在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相较于一般劳动者而言,面临严重的健康风险,加速劳动能力的减退而提前步入“年老”的进程。此外,由于特殊工种劳动者的预期寿命普遍较低,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较短,为了实现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对价平衡,需要通过提前退休来弥补待遇差异。 鉴于旧制度与新背景之间的冲突,特别是与养老保险制度协调性不足,社会各界展开了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的存废之争。从域外立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允许特殊工种劳动者提前退休,并且设置了专门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则。但从近年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的不断完善,制度适用标准日渐严格且范围呈逐步缩小的趋势。就我国目前的社会形势而言,仍然存在大量具有严重健康风险的工作种类。而且我国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水平仍较为落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无法完全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若贸然取消将会出现制度真空的局面,不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具有存续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因此,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的改革方向应当立足于现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行全方位的规则完善。具体从统一规范立法、调整制度内容、加强司法救济、加强监督与健全落实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