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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基本无差别”的认定

贺晨霞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基本无差别”的认定

贺晨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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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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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假冒商标犯罪数量激增,危害性十分严重。由于理论界对“基本无差别”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性。正确理解和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基本无差别”的含义,并予以准确认定,对澄清理论争议、正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打击商标犯罪以保护商标权具有重要意义。 若要对“基本无差别”进行准确认定,前提是对“基本无差别”进行界定。就实质上而言,“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与“基本无差别”的内涵并无本质差别,且根据立法原意,2020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之所以修改“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表述,而采用“基本无差别”的表述,并不是赋予了“基本无差别”新的内涵,而是为了适应《商标法》关于声音商标的相关规定,使法条之间更加协调。因此,对“基本无差别”的含义是指在定性上“有差别”,从而区别于完全相同商标;在定量上“基本无”,从而区别于近似商标。基于其含义,可以推导出“基本无差别”具有差异性以及相似性这两个特征。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基本无差别”的认定过程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将“基本无差别”认定为“基本有差别”;二是将“基本有差别”认定为“基本无差别”。究其原因,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基本无差别”认定的参照对象、判断基准、判断方法错误以及对“基本无差别”与“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关系理解有误。 为了正确认定“基本无差别”,应以核准注册的范围作为参照对象;以“一般公众的认识”作为判断基准;以整体观察与显著部分观察相结合作为判断方法;在满足“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同时,还应对“基本无差别”进行单独判断。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基本无差别/认定标准/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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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

导师

张永红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湘潭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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