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此次修订专门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条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32条有关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规则的规定,该条试图解决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的“痼疾”。但是举证新规则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目标以及产生了哪些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从理论上讲,举证新规则未明确商业秘密构成的举证责任,与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相冲突;对于是属于举证责任“转移”还是“倒置”存在颇多争议;且因为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的特殊性来说,举证新规则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思路的影响也急需考察;从实践上讲,法条中“初步证据”以及“合理证明”的措辞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把握;分析法条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举证责任是否还如修改之前由商业秘密权利人承担;相应保密措施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亟需研究。 结合我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以及相关文献、案例,借鉴域外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规则,提出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2条的合理解释及司法适用建议。首先通过司法解释重新定义第32条中“初步证据”“合理表明”这样的模糊概念,其次解决理论上对于32条确立的举证规则属于“转移”还是“倒置”的问题,确立举证责任“转移”概念。最后统一“初步证据”的标准,严格分配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明确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以及保密措施的举证分配。